( 2026 年制定)
为规范生物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以下简称 “流动站”)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云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云南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本流动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生命科学学院成立“云南大学生物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各项管理工作。流动站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7人,由生命科学学院院长、生命科学学院分管博士后工作副院长、以及相关合作院系/平台的领导代表组成。生命科学学院院长任流动站领导小组组长。
第二条 流动站设立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博士后申请人的学术资质、在站期间的开题论证、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等学术评价和培养质量把关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和学术委员会可通过召开成员会议或通讯评议的方式履行职责。需表决事项,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且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数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
第四条 博士后招收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含)以下。
2. 已获得博士学位且不超过3年,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研究潜力,符合云南大学相关文件要求。
3. 承诺进站后全职在站工作,按照云南大学职工考勤规定执行考勤。
4. 学科建设需要特别支持的研究方向,经领导小组同意,在不违反学校人事处规定的情况下,博士后申请人的基本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基本资格
1. 合作导师应是流动站覆盖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的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
2. 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经上级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返聘者可招收至退休前2年或停止返聘前2年。
3. 合作导师应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和突出的近期科研成果,最近一次博士生导师考核合格。
4. 学校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暂停招收博士后资格。合作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后中期考核不合格,将取消其当年和下一年度博士后的招收资格。
5. 合作导师同时在站博士后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六条 博士后申请和审核程序
1. 申请人自主联系或经流动站推荐,联系拟合作导师,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 申请人按照校人事处及流动站当年要求,向流动站提交所有书面申请材料。统招科研博士后和师资博士后的具体要求详见云南大学相关文件。
3. 流动站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议,并对拟招收博士后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经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4. 为促进学科交叉,本校生物学一级学科毕业的博士,原则上不得申请进入本流动站。
第三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 2 年,根据项目需要,经申请批准后可延长在站时间。在站满6年仍未完成出站考核者,按退站处理。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
1. 博士后进站时,须与合作导师、流动站共同签订《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明确研究任务与目标。研究计划需变更时,须报学术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审批后,报校人事处备案。
2.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需由合作导师负责组织实施开题答辩,完善在站研究工作计划,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和领导小组签署后交校人事处备案。开题报告评委应由至少7名博导或正高职称专家担任(可包含合作导师但不得为组长)。《研究工作计划》模板和《答辩评审表》见附件1和附件2。
3.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填写《云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合作导师负责组织实施中期考核答辩,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和领导小组签署后交校人事处备案。中期考核评委原则上应由至少7名博导或正高职称专家担任(可包含合作导师但不得为组长)。考核结果分为特优、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考核结果由学术委员会核查,如通过核查,经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将《云南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交校人事处备案。《生物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期报告》模板和《答辩评审表》见附件3和附件2。
4. 博士后一般不允许延长在站时间。确因课题需要,应在期满两个月前由本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学校批准后,报校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博士后经费、待遇及考勤
1. 博士后经费及待遇以云南大学最新相关文件为准。
2. 在站超过2年仍需延期的博士后,其后续的所有科研经费和个人津贴由合作导师与博士后承担。
3.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定,参加考勤管理。博士后请假须经合作导师同意后,根据学院规定请假。依托招收博士后的学院应向流动站按月报送博士后考勤情况。
4. 博士后确因研究工作需要,须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及访问的,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校人事处同意,可以出国(境)参会、交流,以云南大学最新文件规定为准,不超过3个月。
5.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学校职工身份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且以项目的具体要求为准。
第四章 博士后出站
第十条 博士后出站
1. 博士后应于规定在站期限届满前完成出站手续。如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不办理出站手续者,按退站处理。
2. 博士后出站前须完成进站时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期满结束前准备出站材料。由合作导师负责组织实施出站考核答辩,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和领导小组签署后交校人事处备案。出站考核评委原则上应由至少7名博导或正高职称专家担任(可包含合作导师但不得为组长)。《出站工作总结报告》参考《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答辩评审表》见附件2。
3. 达到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填写出站申请,并提交云南大学相关文件规定的书面材料。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其他相关项目资助者,还应提交相应的《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明细单。
4. 流动站学术委员会根据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对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和鉴定,检查是否已完成规定科研任务,并作出是否同意出站的结论,由流动站领导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出现科研不端、长期不在岗、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违反规章制度或其它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情形,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站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生命科学学院及其他学院等二级单位依托生物学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生物学博士后,均须遵守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云南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大学生物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负责解释。